校级政策文件

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点工作方案》(吉人社字〔2009〕22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学院事业编制在岗的工作人员 (含2006年7月1日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院在册的事业编制中因公派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及在国内院校进修学习并在批准期限内请假而不在岗的人员,纳入本次聘用范围。

(三)学院设置管理岗位中涉及学院各级各类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人事代理在岗人员的聘用,参照本实施意见,单独设置岗位。

二、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优化结构,科学设岗,有利发展。坚持从学院发展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二)按岗聘用,竞争择优,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规范管理,促进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院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任工作的平稳推进。

三、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对学院和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岗位聘任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各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拟聘人选申报材料的审核,按岗位聘任条件推荐,以及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

四、岗位设置与岗位总量

(一)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研究、艺术、图书、档案、出版、工程、经济、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和我院现有教职工人员总数,确定我院设置岗位总量为720个岗位。在岗位设置中,专业技术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76.5%(其中教师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56.4%);管理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6.4%;工勤技能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7.1%。

五、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研究、艺术、图书、档案、出版、工程、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级岗位是我院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核准。全省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负责管理。

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文件要求,我院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2:3.5:4.5:0.8。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 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教师、研究系列分为13个等级;艺术、图书、会计、经济、档案、出版、工程、审计系列分为9个等级(五至十三级);医疗卫生系列分为6个等级(八至十三级)。

(二)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是指在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管理岗位等级数量根据学校规格和办学规模,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由省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确定。

4.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和管理工作的特点,学校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兼职岗位。这类岗位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的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并可同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简称“双肩挑”岗位)。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应按其执行的岗位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一级、二级、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四)特设岗位 

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为已具备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的教授、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院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院提出,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1)受聘四级及四级以上岗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岗位任职条件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见《吉林艺术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1)、《吉林艺术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2)。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各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岗位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吉林艺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附件3)。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2.岗位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吉林艺术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附件4)。

七、岗位聘用与考核

(一)岗位聘用

1.学院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单位按照学院的统一要求进行初评,并将直接聘用人选及评审聘用人选报学院,由学院统一组织评聘。

4.学院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学院管理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对经批准确定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进行聘任。

5. 根据教育部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或可根据其条件参与相应的职员职级评定。

6. 新进的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7. 出国及在国内学习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

8. 凡聘期内有职务职称变化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程序

学院岗位聘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严格人员聘用程序,基本程序是:

1.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岗位数额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申请应聘。应聘者向单位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审核。各部门工作小组对所属人员聘任资格及业绩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

4.资格公示。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5.学院终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评审、学院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聘用结果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7.签约上岗。获得聘用的应聘者与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

(三)合同管理与考核

1.岗位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处理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聘期可以到退休日期。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等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聘用合同所约定终止事项的;

(2)受聘人退休、死亡的;

(3)受聘人在聘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出现其他应终止聘用合同事项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聘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2)受聘人造成严重工作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3)受聘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4)出现其他应解除聘用合同事项的。

6.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应依据岗位聘用合同确定任务的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作为岗位调整、续聘、奖惩等的依据。

(四)人事争议与处理

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用、考核、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附  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艺术学院首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2、吉林艺术学院首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3、吉林艺术学院首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4、吉林艺术学院首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一条:吉林艺术学院教师及其他系列职称条件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打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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