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鼓励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是我校改善人才队伍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提高青年教师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单位在编在岗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一线青年教师。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只批准青年教师以在职方式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形式分为在职半离岗和在职不离岗。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重点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为前提,并不得因此增加编制或增加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 身体健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纪违规行为,思想积极进步,事业心、责任心强,在校表现突出。
(三) 青年教师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四) 所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原所学专业或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国内外一流院校或科研机构。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于报名日期15个工作日前向学校人事处师资建设科提交招生简章、《吉林艺术学院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明确学习方式、学制和离岗学习时间等。
第七条 审核推荐。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由学校人事处师资建设科进行初审推荐,报人事处、教务处签注意见;出国出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由学校人事处师资建设科进行初审推荐,由人事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注意见。
第八条 学校审批。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九条 办理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待接到通知后,携带相关报名材料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手续。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十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制具体时间以各校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确因客观原因攻读博士学位需延长学习时间的,由本人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就读学校研究生院出具证明,导师签字认可,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累积延长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参加学校正常晋升岗位等级和薪级工资;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常规管理,青年教师应主动与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处加强联系,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处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单位对事关青年教师切身利益之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攻读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 各派出单位应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青年教师的管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终止其学习,自终止学习当年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与学校签订《吉林艺术学院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一律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离岗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预算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提供学习资助及报销人才培养所产生的学费、培养费用、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正常培养期内每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处汇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同时上报报销学习相关费用申请(后附学费发票、交通费票据),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每年报销一次学费及交通费。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善学籍档案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等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学费。国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原则上承担学费总额的100%;经学校批准或选送到国外(境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原则上承担学费总额的75%,个人承担学费总额的25%。
2. 交通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可每学年报销往返交通费两次。
3. 违约。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者,应当全额退还学校已报销的学费、交通费及学习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完成学业,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最少应在学校服务满8年(组织调动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需退还学校资助或报销的学费、交通费以及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放的绩效工资等;同时须承担违约金(按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能够正常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享受工资(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后同)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能正常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70%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因个人原因无法毕业,需要延期毕业者,且不能正常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延期学习第一年,绩效工资按50%发放;经学校批准延期学习第二年,绩效工资按30%发放;经学校批准延期学习第三年,停发绩效工资。延期期间的学费、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吉林艺术学院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docx
吉林艺术学院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docx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