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各部门:
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依据2012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13年省直生育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2660元。
护理补贴和生育补贴现在都可以办理了,请需要办理的职工与人事处联系,及时办理。
特此通知。
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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